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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美國,答案也是肯定的。英國馬里蘭州州長恩利區(Robert L.Ehrlich)由於不滿《巴爾的摩太陽報》(Baltimore Sun)一位記者及另一專欄作家對他的新聞處理不公平,不但不接受兩人採訪,而且下令部屬把兩人列為拒絕往來戶。該報狀告法院,法官上周裁定,這種拒絕接受採訪的舉動並未違反憲法規定,州長有權利這麼做。
拒絕或得罪新聞媒體,也許是一般政治人物極力避免的,恩利區州長忍無可忍而對記者說不,容或不是高明政客所願為,卻並未違憲。法官裁定州長有權拒絕兩位記者,主要是州長並未讓所有記者都吃閉門羹,從而沒有忽略與媒體打交道的責任;換言之,拒絕少數記者並未導致公眾知的權利受損。
更重要的,知的權利屬於公眾,而非媒體。就知的權利而言,記者較一般公民並無更多或特殊的地位。審理本案的聯邦法官認為,《巴爾的摩太陽報》要求接近特定對象(州長),顯已超越一般公民所能接近州長的權利。另一方面,只要州長仍公開與《巴爾的摩太陽報》其他記者及各家媒體互動,即未妨害公眾知的權利。
美國此一案例,對於動輒拿出公眾﹁知的權利﹂威嚇採訪對象的新聞工作者,實在值得省思。無獨有偶,日本最近由自民黨提出(人權擁護法)立法案,打算對於新聞媒體濫用職權「過度採訪」,予以定罪。
所謂「過度採訪」,根據草案,係指不斷以埋伏、等候、盯梢、打電話及傳真等方式,騷擾不願接受採訪的事件當事人或其家屬。草案並規定,因媒體報導而隱私權受侵犯者,或因遭過度報導而無法過平靜生活者,得依法提出申訴,要求制止或尋求救濟。
自民黨三年來兩度提出類似法案,雖尚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其實反映公眾對於新聞界不當採訪的不滿。記者採訪,固然是職責所在,惟即使打出新聞自由的旗號,亦不能侵害隱私、毀人名譽或打擾他人平靜生活。透過法律程序,對於這種行為加以限制或尋求事後救濟,有如台灣五○九號釋憲所指出,「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權及公共利盜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此外,台灣的電視新聞經常出現採訪哀傷者的鏡頭,通常是車禍或刑事案件受害人家屬哀號或泣訴的場面。這種欠缺同理心的新聞處理,原可透過新聞自律改善,如今新聞自律不行,透過法律促其改進,也許是不得不爾的做法。
|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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