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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世祥專欄》

拒絕中國記者不當採訪

 行政院陸委會決定中止《人民日報》及《新華社》在台灣採訪,引起中國批評,總部在法國巴黎的「無疆界記者組織」十四日也發布新聞稿,質疑我國政府這項決定,呼籲重新考慮。這件事爭議的重點在於:政府可以拒絕記者採訪嗎?

 先從法律層面看。我國依照大法官會議第509號釋憲。「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權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陸委會以兩家共產中國的官方喉舌扭曲三二六反併吞大遊行等新聞真相,有害台海兩岸相互瞭解,基於公共利益而予以限制,按我國法律,是站得住腳的。

 即令在美國,類似拒絕記者不當採訪,也禁得起法律的推敲。美國馬里蘭州州長恩利區(Robert L.Chrlich)由於不滿《巴爾的摩太陽報》(Baltimore Sun)一位記者及另一專欄作家對他的新聞處理不公平,不但不接受兩人採訪,而且下令部屬把兩人列為拒絕往來戶。該報狀告法院,法官今年三月中旬裁定,只要州長維持與其他記者或媒體打交道,拒絕少數記者採訪,並不違法。

 以此類推,陸委會只要未全面封殺中國記者,有如其已宣布繼續開放中國其他媒體前來採訪,即令按民主先進國家美國的標準,也說得通。

 再從實務層面看。共產中國一向把新聞媒體當做黨與政府的宣傳工具,新聞資訊在相當程度屬於國家,洩漏即使像SARS的資訊也要被捕入獄。毛澤東1942年在延安文藝座談會兩度引述列寧1905年《黨的組織與黨的文學》一文,強調「文藝是從屬於政治的」,要「為千千萬萬勞動人民服務」、「是整個革命機器中的齒輪與螺絲釘」。這些字眼,已經把包括新聞在內的文藝從屬於政治,而且是革命工具的特性,刻劃得很清楚。六十多年來,共產中國對此並無多少改變,在這種大前提與其談新聞自由、新聞獨立及據實報導,不啻緣木求魚。更具體地說,在中國千方百計併吞台灣的圖謀中,《人民日報》及《新華社》只是其對付台灣的宣傳戰及輿論戰工具。

 面對來自共產中國的官方喉舌,猶以新聞自由為其辯解,如此學者應以蛋頭稱之,而其他持此論者若非天真,即別有用心。這種對共產中國毫不設防,就如同明知中國以商逼政,仍主張我國政府政經分離。如果美國政經分離,不久前中國聯想併購IBM個人電腦部門,美國政府即無需審查且加條件方批准交易。

 至於無疆界記者組織的質疑。同樣只看到新聞自由,卻未考慮我國面對中國的安全因素。此與在台灣若干歐美商人組織,常從自身利益批評我國未能儘速與中國三通一樣,都只照顧個別角度;台灣的安全,畢竟還是要自己關照。執政當局對於外來鉞貶,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自反而縮,即應為所當為。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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