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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世祥專欄》

記者沒有凌駕法律的特權

 記者報導新聞,通常應該明示消息來源,不僅取信閱聽眾,亦讓消息來源陳述較為負責。新聞報導明示消息來源是通則,但有通則就有例外,美國水門案的「深喉嚨」即屬例外,讓《華盛頓郵報》當年得以揭發尼克森總統濫權。這種新聞實務,碰到法院要求記者透露消息來源,記者如不配合,是否可以援引新聞自由而免受蔑視法庭罪責?

 在廣受美國各界,特別是新聞界矚目的案例中,聯邦最高法院六月二十七日決定不受理兩位記者因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被判刑的上訴案件。本案緣自美國政府調查中央情報局秘密人員身分曝光,法院要求《時代》雜誌記者古柏(Mathen Cooper)及《紐約時報》記者米勒(Judith Miller)出庭,說出洩密者,兩人拒絕,被依蔑視法庭罪判刑,最高刑期十八個月。兩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時代》雜誌交出古柏的採訪記錄,古柏得以免去牢獄之災;米勒仍不配合,坐監已經難免。

 類此案件,前已有之。一九七二年,聯邦最高法院在Branzbug V.Hayes案裁定,憲法第一修正案並未准許記者面對大陪審團時,得以拒絕討論秘密的消息來源。一九七八年,《紐約時報》曾有記者因拒絕透露消息來源入獄四十天。去年十二月,羅德島電視記者塔利卡尼(Jim Taricani)因同樣罪名被軟禁在家四個月。最高法院此次不受理古柏及米勒兩人上訴案,只是再度重申記者不能凌駕法律。

 最高法院裁定之後,《紐約時報》以社論回應,認為此舉不利類似「深喉嚨」之類的內部揭發行為,有礙新聞工作者自由而無懼地報導事實。事實上,該報的米勒並未報導此事,卻也要鋃鐺入獄。除了新聞界的關切,也有法界人士認為,最高法院裁定之後。記者被迫上法院甚或入獄的案件必將明顯增加。

 另一方面,本案如此定讞,反映美國公眾、政界及法界對於新聞界的不滿。包括《紐約時報》、《今日美國》等大報先後發生杜撰報導,今春《新聞週刊》有關古巴美軍基地褻瀆回教可蘭經的未引述來源報導,都使新聞界的可信度及專業廣受質疑。從而,儘管國會有議員提案,主張記者有保護秘密消息來源的絕對特權,惟尚未能獲得普遍認可。

 即使在新聞界,認為記者有特權者亦非多數,有如《時代》雜誌總編輯皮爾斯汀(Norinan Pearlstine)在交出古柏採訪紀錄時所說:我不相信憲法認可記者凌駕法律,新聞界常指責別人超越法律,我們不能自稱如此……若不守法,即不免導致某種形式的無政府狀態。

 美國畢竟是法治的民主先進國家,透過法律解決事端是各方信守的途徑。新聞自由誠可貴,但它並未越超法律,實可論定。台灣社會面對的新聞公害更甚,媒體把新聞自由上綱超越法律的論調亦時有所聞,美國的案例值得關心媒體健全發展的台灣人見賢思齊,亟思匡正之道。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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