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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世祥專欄》

實踐是檢定新聞守則的首要標準

 
 林明樺犯罪集團綁架嘉義商人蔡明福案,由於部分媒體無視新聞專業倫理,如上警方執行現場封鎖線不夠確實,新聞發布有欠週到,甚至還有若干檢警人員為討好記者而走漏消息,引起社會批評。行政院新聞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十二月八日就此邀集新聞界,就重大刑案新聞處理研商改進之道。

 警政署為此重申,今後將通令各級警察機關落實執行現場三層封鎖線、設立新聞中心等危機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事後並獎懲相關人員。警政署也要求新聞媒體配合,包括不得私自尾隨警方辦案、任意穿越封鎖線、搶先報導,且把重大刑案處理原則列入編採規範。

 主管機關重申這些規定,顯示處理重大刑案新聞,不論警方或媒體,相關標準辦案程序及倫理規範是存在的,只是未獲認真執行,其結果當然是社會付出代價,這至少包括歹徒逃逸、被害人及家屬受害更深、人權遭到踐踏、治安惡化、新聞亂象叢生。

 以封鎖線為例,不論刑案或災難現場,行政院四年前曾規定設立三層警戒線,從內圍的勤務警戒線,記者可憑證進入的新聞警戒線,到最外層的交通及民眾進出管制一般警戒。實務上,除了SARS等極少數例外,封鎖線或未能設置,或雖設立卻未認真執行而形同虛設,導致記者、攝影機或採訪車堵塞現象,妨礙警方辦案及災難搶救、侵擾受害人或災民的亂象,一再出現。

 個中原因,最主要當然是警方不敢得罪媒體。台灣社會,媒體最大,不要說警方,即便政府首長,對媒體常畏懼有加,不但不敢拂逆,經常還要討好,否則遭到以渲染誇大的新聞修理,不免百口莫辯;主管媒體的新聞局長姚文智最近常被媒體無理撻伐,適足以凸顯得罪媒體的惡果。

 要改進重大刑案現場的新聞亂象,除了警方挺起腰桿確實執行公權力,也要由新聞局及公民團體透過法律等他律手段,讓悖離專業倫理、無視治安、人權的媒體付出代價,或至少感受壓力。從警方的辦案標準作業程序到新聞界的守則公約,如果沒有事後針對執行狀況進行獎懲檢討,都注定要流於形式。就此而言,官方及新聞界於林明樺案件之後這些動作,究竟只是應付社會批評的例行公事,抑或為重大刑案新聞處理開頭新的一頁,吾人拭目以觀。

2005.12.18